图文解读
答: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游览安全需紧急开展实施的抢险救灾、防护加固、环境保护类等。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导则》进一步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进行明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游览安全需紧急开展实施的抢险救灾、防护加固、环境保护类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6〕83号)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功能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导则》明确在非核心保护区域的相应功能区,可以适当规划布局必需的休憩庇护、巡护道、游步道及游客中心、科普展览馆、宣教设施等游览服务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的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以及森林公园的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的综合服务区、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等前提下,可以适当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接待服务设施。 支持在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生态旅游、自然教育和森林康养设施建设。禁止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名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开发房地产或变相开发房地产。 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实施防火阻隔系统、巡护道路、森林步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直接建设,原则上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电力、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按照总体规划执行;不符合总体规划又确需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应当避让核心保护区域。经对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等进行评估,在不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占用非核心保护区域。为促进乡村振兴及改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允许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原住居民迁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进行异地安置。确实无法迁出,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建设居民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的,原则上应由区县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选址、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明确“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道、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因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绕避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确实无法避让的,在不对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应提供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可适量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非核心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让核心保护区域的,可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无害化穿越或跨越。所有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按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开展选址论证或生态影响评价,经有权部门批准、手续齐全后方可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