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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问答库

答: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6〕83号)等法律法规中关于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功能区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导则》明确在非核心保护区域的相应功能区,可以适当规划布局必需的休憩庇护、巡护道、游步道及游客中心、科普展览馆、宣教设施等游览服务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的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以及森林公园的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的综合服务区、湿地公园的合理利用区,在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等前提下,可以适当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接待服务设施。   支持在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生态旅游、自然教育和森林康养设施建设。禁止以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名义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开发房地产或变相开发房地产。   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实施防火阻隔系统、巡护道路、森林步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直接建设,原则上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