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是指哪些项目?哪些情况下支持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建设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电力、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的,按照总体规划执行;不符合总体规划又确需占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的,应当避让核心保护区域。经对比选方案、降低影响和修复生态的措施等进行评估,在不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资源、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占用非核心保护区域。为促进乡村振兴及改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允许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原住居民迁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进行异地安置。确实无法迁出,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建设居民集中安置点统一安置的,原则上应由区县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选址、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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