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那些行为?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