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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权限如何界定?

日期:2021-12-21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的和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并进行审查;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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