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林场〔201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林业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市林业局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巩固国有林场改革成果,现就加强我市国有林场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重要意义。国有林场是林业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在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进一步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创新发展,是我市林业治理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保护和培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以增强国有林场发展后劲为重点,以培育优质高效的森林资源为目标,以完善制度建设为保障,全力推动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加强监管,负责组织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审批森林经营方案、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监督、评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在国有林场范围内已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按相关规定逐步理顺管理体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对外融资、抵押、担保等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四)完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国有林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责任。建立森林防火机制,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完善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护林防火人员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日常管护、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国有林场要做好林地、林木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动申办不动产权证,保持林地性质、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处理。禁止擅自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严格控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等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重要民生项目确需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从严控制森林消耗。
(五)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所辖国有林场设立森林资源监测点,全面监测森林资源状况,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期组织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的种类、结构、数量、质量分布,掌握资源消长变化规律,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推行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国有林场场长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森林资源变化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工作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等森林资源数量变化情况,造林、森林抚育、采伐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态公益林管护、林地征占用等森林经营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制度建设等管理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对林场场长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受审计的国有林场要认真整改,规范森林资源保护、经营和管理。
三、实施科学经营,加快林场发展
(七)实施森林经营。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全面创新森林经营制度。每5年编制一期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大力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优先安排国有林场森林抚育、森林质量提升等项目,支持国有林场开展全周期森林抚育。支持国有林场建设森林经营示范基地,探索不同类型和培育目标的森林经营技术,提高森林质量。
(八)开展森林培育。国有林场要大力实施国家储备林项目,积极建设大径材和珍贵用材林基地,构建稳定的木材生产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木材产品和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着力改造低质低效林和针叶纯林,营造混交林,改善林分结构,增强生态功能。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学培育森林资源。优先安排国有林场建设林木种子园、种质资源库,将国有林场建成全市主要的林木基因库。大力发展碳汇林业,开发碳汇造林、森林经营项目。大力推进场外造林,鼓励国有林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林农联营、租赁和承包造林,发挥技术优势,扩大森林资源。
(九)加快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国有林场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发展特色林业经济,培育新业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特色林业经济,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促进林业增效。大力推进花卉苗木基地建设,积极发展赏花经济,支持国有林场开展保障性苗圃建设。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重点发展林下种植、森林药材、景观利用等非木质产业,培育一批环境友好、特色突出、高效富民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提高林地综合效益。
(十)探索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森林资源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本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将国有林场的道路、供电、通讯、网络、饮水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相关部门专项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保障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快国有林场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管护监测设施建设,补齐发展短板。
四、理顺管理体制,提升管理能力
(十二)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国有林场场长负责组织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和资源资产,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岗位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建立国有林场场长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健全国有林场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激励机制,确保国有林场资源提质增量和资产保值增值。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国有林场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调离国有林场。积极改善林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激励机制,保证国有林场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
(十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全面规范国有林场财务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场长轮岗交流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岗位管理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等制度。健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
(十五)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国有林场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经营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国有林场,所属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事先应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事后报备。国有林场经批准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估和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