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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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2〕4 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近期,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质检后已正式启用,有关矢量数据成果可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是划定“三区三线”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有效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批准前后项目的落地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项目前期工作

目前,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数据成果(以下简称预案成果)已通过国家林草局初步审查 , 最终批准实施尚需一定程序和时间。各区县要保持政治定力,在自然保护地整合预案(或方案)成果未获批以前,预案成果可以作为项目论证、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依据,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现状范围和功能分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管理。

二、从严控制边界范围及功能区调整

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能擅自改变,确因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或市级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核准)文件,并符合相关调整条件。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功能区调整的由国家林草局审批,涉及边界范围调整的需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及功能区调整,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重庆市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市林业局)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国家林草局、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三、靠前服务指导重大项目建设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我局已经出台的简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稳经济保民生等工作措施,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交通、水利、能源、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联系会商机制,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提前介入,指导业主单位按照先行避让的原则充分做好项目论证。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项目,及时了解涉及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做好事前服务指导,助力重大项目依法依规落地实施。国家或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要组织科学论证;确实无法避让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应当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

四、依法依规保障原住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活动

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已有合法的住房、饮水、道路、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允许依法依规自行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包括现有道路硬化,但不得新增占地和破坏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鼓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对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暂时不能搬迁的,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家庭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原住居民合法、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填写《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生产活动备案表》(详见附件),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五、严格管控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活动

(一)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污染环境、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禁止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开发区建设、 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

3.非公益性地质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

4.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允许实施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编制影响评价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自然保护区的不利影响。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提出的减缓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巡查,发现超批复范围施工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或移送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执法部门。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市林业局意见。

本通知有效期自下发之日起至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或方案)获批实施时止 ,期间若国家林草局和其它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文护 〔2017〕74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生产活动备案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

                                                                               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生产活动备案表

填报日期:

生产生活项目 名称

所在自然保护区

拟占保护区功能区

拟占保护区土地类型

建设地点

(村、社、小地名)

建设单位或个人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联系人

手机号码

拟建设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性质

□ 新建 □ 改建

建设内容及规模

(明确拟修建设施具体建设内容和各个部分的规模以及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明确修建设施的具体用途。)

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 土地管理 □ 建设 □ 规划

□ 村、乡镇 □ 其他

保护区管理机构

现场监督情况

(主要填写核实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和周边资源情况、有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有无扩大建设 ,是否予以备案 等)

签字:

单位盖章:

原住居民所在乡镇政府核实情况

(主要填写核实是否原住民, 是否必要生产生活活动等 )

签字:

单位盖章: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情况

(主要填写情况是否属实, 核实涉及土地类型, 是否予以备案 等 )

签字:

单位盖章:

承诺: XX (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XX (建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建设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 处打 “√” ;

2. 该表一式三份,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3. 该表可由原住居民委托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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