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林检〔2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3月29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处置利用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林生发〔202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实施的疫木处置(不含焚烧)、利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疫木处置,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利用机器设备对疫木(包括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旋切和粉碎(削片)处理的一种方式。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进行利用(加工)的一种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疫木处置利用的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森防站承担。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木处置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林场)为本辖区疫木处置利用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疫木处置坚持“能粉尽粉”。凡交通便利且粉碎机能到达处置现场的,原则上实行就地粉碎处理。在山场就地粉碎时,须有乡镇(街道、林场)派出的村社干部或护林员实施现场闭环监管。乡镇(街道、林场)要建立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附件1),登记粉碎时间、数量、监管人员等信息,每日除治量与粉碎能力相匹配,确保当天除治的疫木当天处置完毕。
第六条 对不具备山场就地粉碎条件的,优先在本疫点进行集中处置。集中处置点做到相对封闭,乡镇(街道、林场)要落实具体监管人员,对粉碎过程实行闭环监管,并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附件2)。集中处置点当日不能处置完毕的疫木,处置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值守,填写值守记录。
第七条 对不具备山场就地处置和本疫点集中处置条件的,应选择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置。确需到市内其他区县处理和利用的疫木,须经调入地(非疫区除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地、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疫木处置企业三方签订疫木监管协议,报市森防站备案。
第八条 加强疫木山场采伐、装车运输等的闭环监管。乡镇(街道、林场)需落实人员对除治疫木搬运下山及装车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督促除治单位、处置企业和运输人员依规运输,对装车疫木数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做好登记(附件3),并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严防搬运及装车过程发生疫木丢弃或流失。
第九条 疫木运输车辆要张贴标识,安装车载摄像头并做到无死角监控,运输标识由市森防站统一制定(附件4),疫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盖章,无标识和摄像头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疫木。
第十条 疫木运输至处置企业后,处置企业需落实专人负责处置过程中的疫木管控,根据运输交接记录清点数量、过磅,建立管理台帐(附件5)。
第十一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站(卡)和道路交通劝导站切实履行检查封控职能,对进出松木及其制品逐一检查登记。
第十二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集中除治期每月报告监管情况。对于在非除治期实施的重点工程确需采伐松木的,每季度向市林业局报告监管情况,年终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疫木处置利用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储存场地、设备、设施满足疫木处置或利用要求,具有较强的疫木处置、利用能力。
(二)疫木处置利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疫木装载、运输、加工“见台账、见轨迹、见影像和企业签订承诺书”的“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附件6)。
(三)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四)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处置或利用,彻底销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松木碎片等各类剩余物。
(五)常态化监测疫木处置利用场所周围松林,发现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森防站开展检疫检测,指导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六)企业生产场地、电力设备及生产设施具备安全生产能力,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安全管理措施科学可行。
第十五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疫木处置及粉碎(削片)利用企业,督促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切实落实“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对不按要求运输处理疫木、存在疫木流失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取消疫木处置利用资格。
第十六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疫木处置利用及销售情况,核对疫木流向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对借疫木处置之名违法违规加工、经营、贩卖或违法违规收购、使用疫木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置疫木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疫木处置或利用档案,相关视频、台账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后续出台相关管理措施的,遵照执行。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2.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3. 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样表)
4. XX区(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
5. 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样表)
6.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
处理 时间 |
设备 型号 |
疫木来源(村—社—小班号) |
疫木处理地点(小地名) |
处理数量(节) |
操作人员(签字) |
护林员或村社干部(签字) |
备注 |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
处理时间 |
设备型号 |
疫木来源区域(村—社—小班号) |
处理地点 (小地名) |
处理数量(节) |
操作人员 (签字) |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
备注 |
附件3
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样表)
区(县) 编号第 号
装车 运输 信息 |
疫木调运 |
起运时间 |
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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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承运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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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数量(节)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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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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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
监管人员 单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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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路线 |
由 区(县) 乡镇(街道、林场) 村运至 区(县) 乡镇(街道、林场) 公司 | ||||||
监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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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运输车辆随车同行,由疫木处置企业留存;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乡镇(街道、林场)、除治单位留存。
附件4
证件编号:XXXX 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XX区(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运输车辆
通 行 证(样式)
车牌号码:XXXXXXX
驾驶员姓名:XXXX 联系电话:XXXX
疫木运输始发地:XXXXXX 疫木运输目的地:XXXX
处置企业名称:XXXXX 法人姓名:XXXX
联系电话:XXXX
发证单位联系电话:XXXX 发证机关(盖章):XXX区(县)林业局
附件5
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样表)
日期 |
车辆到达时间(时、分) |
车牌号 |
交接记录表编号 |
疫木来源地(乡镇、村) |
数量(节) |
重量(吨) |
驾驶员(签字) |
过磅人员 (签字) |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
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除治公司、乡镇(街道、林场)、疫木处置企业留存。
附件6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样式)
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时,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疫木处置相关规定,只收购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交接记录的松木;不收购规定以外、来源不明、无任何手续的松木。
二、疫木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做到全程摄像,安装GPS定位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厂区内进出口、木材储存场地到加工能随时监控。
三、疫木运输到厂时,严格按规定过磅、登记、签字。
四、厂内设置疫木堆放区,做到分类堆放。
五、疫木只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无害化处理,决不将疫木丢弃、藏匿、买卖、异地加工或另作他用。
六、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疫木处理台帐,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单位。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所有疫木(包括边角料)处理,保证厂区内不留一节松疫木和边角料。
八、如违反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