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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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

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林检〔2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3月29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4年4月8日

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以下简称“疫木”)处置利用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规〔2023〕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林生发〔202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实施的疫木处置(不含焚烧)、利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疫木处置,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利用机器设备对疫木(包括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旋切和粉碎(削片)处理的一种方式。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

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进行利用(加工)的一种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疫木处置利用的监管,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具体工作由市森防站承担。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疫木处置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林场)为本辖区疫木处置利用的责任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疫木处置坚持“能粉尽粉”。凡交通便利且粉碎机能到达处置现场的,原则上实行就地粉碎处理。在山场就地粉碎时,须有乡镇(街道、林场)派出的村社干部或护林员实施现场闭环监管。乡镇(街道、林场)要建立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附件1),登记粉碎时间、数量、监管人员等信息,每日除治量与粉碎能力相匹配,确保当天除治的疫木当天处置完毕。

第六条  对不具备山场就地粉碎条件的,优先在本疫点进行集中处置。集中处置点做到相对封闭,乡镇(街道、林场)要落实具体监管人员,对粉碎过程实行闭环监管,并建立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附件2)。集中处置点当日不能处置完毕的疫木,处置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值守,填写值守记录。

第七条  对不具备山场就地处置和本疫点集中处置条件的,应选择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置。确需到市内其他区县处理和利用的疫木,须经调入地(非疫区除外)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地、调入地林业主管部门、疫木处置企业三方签订疫木监管协议,报市森防站备案。

第八条  加强疫木山场采伐、装车运输等的闭环监管。乡镇(街道、林场)需落实人员对除治疫木搬运下山及装车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督促除治单位、处置企业和运输人员依规运输,对装车疫木数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做好登记(附件3),并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严防搬运及装车过程发生疫木丢弃或流失。

第九条  疫木运输车辆要张贴标识,安装车载摄像头并做到无死角监控,运输标识由市森防站统一制定(附件4),疫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盖章,无标识和摄像头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疫木。

第十条  疫木运输至处置企业后,处置企业需落实专人负责处置过程中的疫木管控,根据运输交接记录清点数量、过磅,建立管理台帐(附件5)。

第十一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站(卡)和道路交通劝导站切实履行检查封控职能,对进出松木及其制品逐一检查登记。

第十二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集中除治期每月报告监管情况。对于在非除治期实施的重点工程确需采伐松木的,每季度向市林业局报告监管情况,年终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疫木处置利用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技术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储存场地、设备、设施满足疫木处置或利用要求,具有较强的疫木处置、利用能力。

(二)疫木处置利用监管制度完善,建立疫木装载、运输、加工“见台账、见轨迹、见影像和企业签订承诺书”的“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附件6)。

(三)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四)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处置或利用,彻底销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松木碎片等各类剩余物。

(五)常态化监测疫木处置利用场所周围松林,发现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森防站开展检疫检测,指导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六)企业生产场地、电力设备及生产设施具备安全生产能力,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安全管理措施科学可行。

第十五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疫木处置及粉碎(削片)利用企业,督促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切实落实“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对不按要求运输处理疫木、存在疫木流失风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取消疫木处置利用资格。

第十六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疫木处置利用及销售情况,核对疫木流向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查明原因。

第十七条  对借疫木处置之名违法违规加工、经营、贩卖或违法违规收购、使用疫木等行为,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置疫木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疫木处置或利用档案,相关视频、台账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后续出台相关管理措施的,遵照执行。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2.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3. 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样表)

      4. XX区(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运输车辆通行证(样式)

      5. 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样表)

      6.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处理

时间

设备

型号

疫木来源(村—社—小班号)

疫木处理地点(小地名)

处理数量(节)

操作人员(签字)

护林员或村社干部(签字)

备注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样表)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处理时间

设备型号

疫木来源区域(村—社—小班号)

处理地点

(小地名)

处理数量(节)

操作人员

(签字)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备注

附件3

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样表)

                                                    区(县)       编号第     号

装车

运输

信息

疫木调运

起运时间

车牌号

起运地点

承运人姓名

上车数量(节)

联系

电话

除治公司名称

负责人

电话

监管人员

监管人员

单位

电话

运输路线

由    区(县)    乡镇(街道、林场)    村运至    区(县)     乡镇(街道、林场)        公司

监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运输车辆随车同行,由疫木处置企业留存;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乡镇(街道、林场)、除治单位留存。

    

附件4

证件编号:XXXX                           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XX区(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运输车辆

通    行   证(样式)

车牌号码:XXXXXXX

驾驶员姓名:XXXX                                  联系电话:XXXX                                       

疫木运输始发地:XXXXXX                           疫木运输目的地:XXXX

处置企业名称:XXXXX                              法人姓名:XXXX

联系电话:XXXX                                       

发证单位联系电话:XXXX                        发证机关(盖章):XXX区(县)林业局

附件5

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样表)

日期

车辆到达时间(时、分)

车牌号

交接记录表编号

疫木来源地(乡镇、村)

数量(节)

重量(吨)

驾驶员(签字)

过磅人员

(签字)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除治公司、乡镇(街道、林场)、疫木处置企业留存。

附件6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样式)

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时,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疫木处置相关规定,只收购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交接记录的松木;不收购规定以外、来源不明、无任何手续的松木。

二、疫木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做到全程摄像,安装GPS定位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厂区内进出口、木材储存场地到加工能随时监控。

三、疫木运输到厂时,严格按规定过磅、登记、签字。

四、厂内设置疫木堆放区,做到分类堆放。

五、疫木只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无害化处理,决不将疫木丢弃、藏匿、买卖、异地加工或另作他用。

六、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疫木处理台帐,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单位。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所有疫木(包括边角料)处理,保证厂区内不留一节松疫木和边角料。

八、如违反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法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林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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