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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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林业局:

《重庆市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林业局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林业局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使用管理,提高国土绿化成效,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种子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土绿化项目。

第三条 种苗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适地适树、良种优先、质量追溯、权责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国土绿化项目林草种苗质量行政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种苗站承担。

区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苗质量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用苗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对苗木质量负责。

 

第二章 用苗计划与生产保障

第五条 市种苗站负责市级保障性苗圃和良种基地的动态管理,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加强种苗生产和保障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区县林业局应根据辖区内国土绿化项目规划,提前测算用苗需求,指导育苗单位科学制定生产计划,积极推行“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辖区内有保障性苗圃的区县,在相同技术规格、同等市场价格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保障性苗圃培育的良种苗木。

第七条 市、区县保障性苗圃应当根据国土绿化项目任务,优先培育和适当储备优良乡土树种、优势产业树种、珍贵树种、彩叶树种和防火树种苗木,推广使用轻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等先进技术。

 

第三章 种苗设计

第八条 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或者项目实施方案应单列种苗设计专章(节)。种苗设计应当统筹考虑树种适应性、苗木供应情况及栽植存活率,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优势产业树种等储备树种。设计应详细列明目标树种、数量、种源、良种使用率、苗木类型、规格等。有良种的,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并写明良种名称。

第九条 苗木设计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定及标准。无适用标准的以作业设计要求为准。

 

第四章 种苗采购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采购种苗时,应当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树种、良种、规格和质量等调整的,应依照国家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用苗采购鼓励实行单设标段、统一采购,保障项目用苗质量、规格、是否良种等指标一致。

第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书中,必须明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林草种苗设计要素,并标明对供苗单位的资质、种苗质量、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种苗生产供应方须具备合法的“两证一签一说明”,涉及良种的需提供良种证,确保供应种苗的品种、种源、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及标签标注完全一致。

 

第五章 种苗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制定苗木现场交付核验方案,明确1名技术负责人、2名以上的核验人员及验收标准、操作流程、抽样方法。核验工作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监理单位共同参与。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林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苗木验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苗木实物符合验收标准。验收人员要按照苗木验收标准对苗木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检验规则、检测方法等按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执行。同一批苗木中达到验收标准的苗木比例不得低于95%。

(二)苗木附具的单证和资料与实物一致、与验收标准一致,且齐全、规范,能互相印证。

苗木附具单证和资料包括标签、使用说明、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及良种、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还包括良种证书、转基因安全证书、植物新品种权人书面同意或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等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区县林业局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现场验收,验收资料应存档。

项目施工单位、涉及林农或经营主体等利益相关方可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系统、完整、准确的种苗管理全过程纸质档案,鼓励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应包含项目设计、采购、验收、使用等全部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涉及林草良种、转基因种苗的应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市、区县林业局应将国土绿化项目用苗情况纳入项目成效评价或验收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成效评价或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或验收不合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标准或变更苗木设计要素的;

(二)使用未经过验收苗木,品种、种源不清楚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

(三)未按相关管理规定建立、保存用苗档案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绿化项目用苗不合格的,区县林业局应当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造成项目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林业局依法履行国土绿化项目种苗质量监管职责,综合运用现场抽检、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国土绿化项目种苗质量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苗木设计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种苗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定期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种苗质量监理报告,反映种苗到苗验收及使用、整改等相关情况。项目监理人员应当具备林业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违法线索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发现苗木“两证一签一说明”、良种证相关证件与实物资料不一致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所在地林业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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