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一是明确了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
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四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的撤销情形及撤销机关。
与《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修改内容:一是条款从17条增加到22条。其中,新增了7条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面积和湿地率控制要求(第八条)、开展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第十六条)、社区共管(第十七条)、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度(第十八条)、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第十九条)、撤销市级湿地公园的情形(第二十条)、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需经市政府同意(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删除了原办法2条内容,包括湿地公园级别分类(原第五条)、总体规划编制资质要求(原第十一条)等条款。二是对内容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三是对文字进行了修订,如将区(县)修改为“区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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