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障性苗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自申报时间起不低于10年;(三)育苗面积30亩以上;(四)1年生合格苗年出圃量≥100万株或2年生及以上合格苗年出圃量≥20万株;(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六)具备良好的育苗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管理制度健全;(八)未发生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九)财务管理规范,无失信记录及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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