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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政策问答

答:

2019年,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采取政府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明确保障的要求和方式,使保障性苗圃切实承担起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以及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种草项目的种苗供应任务。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扶持力度,兑现按约定生产的苗木的良种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明确提出: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同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99号),明确要求:制定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使用良种造林管理办法,持续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建立市级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圃和繁育基地。2019年起,我市依托国有林场和国有平台公司,先后建成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20个,建设总面积6150亩,年育苗能力逾4000万株。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科学建立评价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性苗圃生产建设水平,市种苗站在综合吸纳借鉴浙江、江西、贵州等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