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在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两个月前向所在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两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应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市林业局申请补办。
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或收缴其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是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要符合国家规定; 三是要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是要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