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内涉林高校、科研院所,重庆林投公司:
为规范管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提升林业 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林业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
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管理 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 基础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 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坚持面向需求、立足创新、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相关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开展长期、稳定、持续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保障。
第四条 市林业局为长期科研基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长期科研基地的统筹管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 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级长期科研基地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林业局科技处负责。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市内涉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市内涉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的各类林业科技项目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积极支持 市级长期科研基地作为实施科技兴林项目承载主体。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10年以上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具备连续开展相关研究能力和基础条件。
(四)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学科配置合理、专业能力强、专兼结合并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
(五)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保存科学研究试验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够满足开展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方案,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优秀的科研基地上报市林业局。
(三)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正式命名。
第九条 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领域(学科)+市 级长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加强长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长期科研基地相关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基地 技术依托单位与建设运维 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负责长期规范保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实验材料、数据资料等,同时负责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十一条 长期科研基地所属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 归口管理单位须在土地权属变更后一个月内正式报告市林业局。如长期科研基地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年度自评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不同类型设立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
(一)年度自评由长期科研基地自行组织进行,自评重点为年度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状况,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并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市林业局。
(二)定期评估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示范成效和基础设施和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市林业局对长期科研基地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和公布。对评估结果较差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基地不再纳入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进行监督,在资金保障、人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