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2025年3月6日,国家林草局修订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提升木材储备能力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要求,重庆市立足本地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并吸纳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木材以及中长期战略储备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区域、通过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等森林。《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重庆市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备案范围,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或金融贷款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储备林项目除符合《细则》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使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相应管理规定。
《细则》分九章共55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1—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建设主体、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 建设范围与内容。包括第5—12条,规定了区域选择、用地负面清单、建设内容、树种目录管理等有关要求。第三章 职责分工。包括第13—18条,明确了市林业主管部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日常监管单位、建设主体、咨询单位职责。第四章 申报及立项。包括第19—25条,明确了项目组织、可研编制、项目初审、入库申报、入库审查、项目立项及项目融资等要求。第五章 组织实施。包括第26—31条,规定了林地流转、作业设计及审批,招标采购、建设监理,施工及变更,资金使用、贷款支付等要求。第六章 成果管理。包括第32—40条,明确了建设主体自查、区县复查、市级复查、加强管护、成果上图、项目竣工、运营期经营方案、监测评估、档案管理等要求。第七章 监督管理。包括第41—46条,规定了项目库管理、行业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单位监管、金融监管、审计监管、违规处理等内容。第八章 保障措施。包括第47—53条,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绿色金融、林权保障、采伐指标、支撑体系、调整与终止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第九章 附则。包括第54、55条,明确了已实施项目处置细则及实施日期要求。
《细则》规定,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建设主体的经营规模和自有资产应与项目建设运行要求相符,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