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不会。《办法》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一)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四)其它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一)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国有林场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特许经营项目,国有林场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由区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审批。(二)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国有林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为特许经营交易起始价参考。(三)特许经营者选择。国有林场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参考特许经营交易起始价,编制招标文件,采取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四)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国有林场应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层报区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与特许经营合同,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国有林场批准,并由国有林场层报区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