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近年来,国家林草局先后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市林业局结合近年来我市林地占用审核审批工作实际,坚持简政放权、便民服务、不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的原则,在符合上位规定的前提下,梳理现行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要求,立足可操作性进行了查漏补缺、细化完善,起草形成《规定》。《规定》的出台,对我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工作的规范指引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审批效能,服务要素保障。
(一)主要依据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35号令);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6.《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二)主要参考文件1.《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渝林资〔2015〕118号);2.《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川林规发〔2022〕2号 ) ;3.《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赣林规〔2024〕5号))
《规定》共20条。1.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基本原则要求、市和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2.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和实行网上申报的相关要求。3.第六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特别规定。4.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相关要求。5.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6.第二十条明确了《规定》施行时间及要求。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由市林业局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涉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地和跨区县的事项由市林业局审批,其余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林草局、市政府有特别授权的,按照相关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