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市林业局出台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简化在自然保护区修筑简易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7号)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稳经济保民生涉林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林审〔2022〕14号)等文件,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占用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简易设施(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不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家庭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原住居民合法、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填写《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生产活动备案表》,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审批。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实验区禁止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开发区建设、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等项目;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3.非公益性地质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4.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此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市林业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