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自申报时间起不低于10年;(三)育苗面积30亩以上;(四)1年生合格苗年出圃量≥100万株或2年生及以上合格苗年出圃量≥20万株;(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六)具备良好的育苗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管理制度健全;(八)未发生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九)财务管理规范,无失信记录及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林业局;第二步市种苗站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查验,并进行集中评审认定;第三步通过认定的保障性苗圃名单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
保障性苗圃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及时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的建设管理和育苗生产任务;(二)积极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且通过审(认)定或引种备案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名特优新品种苗木,积极承担油茶等木本油料和其他树种苗木订单生产任务;(三)积极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育苗和扦插、嫁接、压条等繁育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在种苗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四)严格把控苗木质量,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所育苗木的种子(穗条)来源清楚、品种纯正,销售去向可追溯;(五)积极参与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六)规范健全会计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七)积极运用国家(市级)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信息,规范开展种苗余缺调剂;(八)积极推动成立并参与种苗协会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在规范种苗行业管理、加强行业交流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重要作用。
保障性苗圃可享受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