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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交通强市建设的具体措施》的政策问答

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进一步推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中指出“优化涉企审批服务。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明确行政备案材料、程序,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涉企事项网上办理,简化优化商事服务流程,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知》明确通过压减申报材料、压减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等措施简化审批程序。   (一)压减申报材料。一是对重大交通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有关部门暂不能出具可法定要件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作为技术要件,办理市级审批权限涉林审批手续。二是交通建设项目占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面积1公顷以下的,可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表》;交通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可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三是对路基宽度7.5米以内的“四好农村公路”和森林消防道路建设,涉及风景名胜区的由区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只需提供申请、立项文件和道路设计方案,在使用林地报告中合并评价和论证。   (二)压减审批环节。对重大交通项目涉林审批事项推行一窗受理;对于涉及其他市级部门,互为条件的事项,推行并联办理。   (三)压减审批时间。对重大交通项目涉林审批事项等开辟“绿色通道”,从严控制各环节时间,法定办理时限压减在7个工作日内。

答: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规定,结合我市发展需求,《通知》对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可先行用地项目类型进行了延伸,包括对市级重大交通项目中的公路、铁路、航运等线性工程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使用林地,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批文,按审批权限,支持办理先行使用林地手续。对于重大交通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的,我局将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支持,保障定额需求;对于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将依规支持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根据《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规定,对路基宽度7.5米内,以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为主体功能且不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路”,可按修筑森林防火道路的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