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办法》适用对象为重庆市辖区范围内湿地。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资源为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一是明确了湿地名录的认定发布程序。《办法》明确根据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市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湿地名录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是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参考国家重要湿地及其他省市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结合我市湿地特点,《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可以申报市级重要湿地的7种情形。凡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均可申报为市级重要湿地。在区县(自治县)行政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一般湿地,可纳入一般湿地名录管理。 三是明确了湿地名录可调整的情形及调整程序。《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湿地名录因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均要求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发布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2019年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本市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为落实国家和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建设要求,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我市湿地认定和名录管理,我局在反复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区县林业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