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材料。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数据。 (六)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资源现状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市具有典型性;或者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四)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五)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制度健全。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一是明确了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 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四是明确了市级湿地公园的撤销情形及撤销机关。 与《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后的《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有下列修改内容:一是条款从17条增加到22条。其中,新增了7条内容,包括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面积和湿地率控制要求(第八条)、开展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第十六条)、社区共管(第十七条)、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度(第十八条)、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第十九条)、撤销市级湿地公园的情形(第二十条)、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需经市政府同意(第二十一条)等条款;删除了原办法2条内容,包括湿地公园级别分类(原第五条)、总体规划编制资质要求(原第十一条)等条款。二是对内容进行了修改。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三是对文字进行了修订,如将区(县)修改为“区县(自治县)”。